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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法定续延期间,需要支府双倍工资吗?
基本案情
刘女士进入某开发公司担任会计,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。2015年6月份刘女士怀孕。8月份合同期满但因刘女士处于孕期,单位遂决定待刘女士哺乳期满后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。刘女士继续在某房地产公司上班。2016年5月刘女士因家中无人照料孩子,遂向单位提出离职。6月,刘女士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,请求裁决某房地产公司支府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4500元。
处理结果
——经仲裁委审理查明,对刘女士的申请请求未予支持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定,劳动合同期满,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。根据上述规定,刘女士与某开发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因刘女士正处于孕期,原终止期限(即2015年8月)应当续延至刘女士哺乳期满时。到离职之前的期间系原劳动合同的法定续延期间,双方的权利义务仍应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。故仲裁委对刘女士的申请请求未予支持。
劳动合同法定续延期间,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仍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,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不签劳动合同的故意,故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法定续延期间的二倍工资,仲裁机构不应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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